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加强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及时掌握学生学籍异动情况,是确保学生按期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之一。为规范学院学籍异动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留级、退学、转学六种情况。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三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读期间,由在读专业转到另一个专业学习,即为转专业。
第四条转专业的原则
1.文、理科原则上不可以互转,但学生如果符合学院规定的专业异动特殊情况,可以进行专业的转换;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降分录取的特招生只能就读教育部规定的相应专业,不可转换专业;
(2)已办理新生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者,不可转换专业;
(3)在校期间已办理过一次专业转换者,不可转换专业。
第五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1.学生本人到系部领取《专业转换申请表》,如实填写表格中的相关内容,陈述专业异动理由;
2.辅导员根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专业转换条例签署意见;
3.原就读系部签署转出意见;
4.拟转入系部签署转入意见;
5.拟转入班级辅导员签署转入意见;
6.学生处签署意见;
7.教务处签署意见;
8.主管教学院领导签署意见;
9.签署完意见后,学生将表格分别送交系部、学生处、教务处存档;
10.教务处根据《专业转换申请表》将学生相应的转专业异动信息在学籍管理库中进行异动操作,同时将转专业异动数据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休 学
第六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坚持在校学习,需停止学习一段时间,即为休学。
第七条休学的原则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允许休学:
(1)因健康原因经核实,须停课治疗,允许休学;
(2)应征入伍者,持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部签字同意的入伍通知书,允许休学,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3)因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允许休学。
2.休学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程序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3.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4.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不参加评优评先活动、不享受助学贷款和各种补贴补助等在校学生一切待遇;
5.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条休学办理程序
1.学生本人到系部领取《学生休学申请表》,如实填写表格中的相关内容,陈述休学理由;
2.因病休学须出具医院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因入伍休学须出具相关入伍正式通知,将其附申请表后,辅导员根据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中的休学条例,签署意见;
3.所在系部签署意见;
4.学生处签署意见;
5.教务处签署意见;
6.主管教学院领导签署意见;
7.签署完意见后,学生将表格分别送交系部、学生处、教务处存档;
8.教务处根据《休学申请表》开具休学证明,并将学生相应的休学异动信息在学籍学历库进行异动操作,同时将休学异动数据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复 学
第九条学生休学期满,返回学校继续学习,即为复学。
第十条复学的原则
1.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病愈复学须出具医院证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因入伍退役复学须出具相关退役的证明材料;
3.不能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十一条复学办理程序
1.学生本人到所在系部领取《复学申请表》,如实填写表格中的相关内容,持休学证明到教务处复查,复查合格后为其编班;
2.编班后的辅导员签署转入意见;
3.转入系部签署意见;
4.主管教学院领导签署意见;
5.教务处将已签署完意见后的《复学申请表》和休学证明与休学材料装订存档,将学生相应的复学异动信息在学籍管理库中进行异动操作,同时将复学异动数据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留 级
第十二条 成绩不合格,需重修者,即为留级。
第十三条留级的原则
1.学生在一年内,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的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
2.留级后的学生要参加所在班级全部课程的学习、同样予以考勤。除已学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70分(或良好)及以上时,经本人申请,系部、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修外,其他课程必须重修,成绩以高分为准记录;
3.学生达到留级条件,但在下一学年没有相同的专业,转到相近专业学习,按专业转换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4.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或试读一次;
5.留级学生的学籍随留级年级下移,随留级后的年级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留级办理程序
1.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教务处对学生成绩进行统计,汇总须留级学生名单,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2.学院以文件形式对确定留级的学生名单进行公布;
3.根据公布留级学生名单,教务处、学生处汇同各系部做好学生留级处理,各系部、辅导员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确保留级工作顺利完成;
4.教务处将学生相应的异动信息在学籍管理库中进行异动操作,同时将留级异动数据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退 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而离开学校,即为退学。退学分为学生本人要求退学和学校处理退学两种情况。
第十六条退学的原则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办理退学:
(1)已经留级或留级试读一次后又达到留级者;
(2)休学期满,逾期三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因违纪受到学校开除处分者;
(4)在一学年内,累计有六门以上(含六门)主要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5)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十七条退学办理程序
1.学生本人到系部领取《学生退学申请表》,如实填写表格中的相关内容,陈述退学理由;
2.辅导员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征求其意见后,签署意见;
3.所在系部签署意见;
4.学生处签署意见;
5.教务处签署意见;
6.主管教学院领导签署意见;
7.签署完意见后,学生分别将表格送交系部、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存档;
8.学生在一周内办理相关的离校手续并将《离校手续单》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将学生相应的退学异动信息在学籍管理库中进行异动操作,同时将退学异动数据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转 学
第十八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在读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去学习,即为转学。转学分为转入和转出两种情况。
第十九条转学的原则
1.根据教育厅文件,学生一经录取,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能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严格按照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特殊专业降分录取的学生;
(5)应予以退学的;
(6)三年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及五年制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7)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转学办理程序
1.新生的转学由招生部门负责,教务处予以协助;其他情况的转学由教务处负责。转学材料报主管教学院领导审批后,按教育厅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转学的办理程序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转学申请表》;
(2)转出学校同意后,学校负责人在《转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盖章,并拟定同意转出函;
(3)转入学校接到转出函后,将《转学申请表》递交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并盖学院公章,拟定同意接收函;
(4)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5)转学手续办理完后,转出学校将《转学申请表》中的三份以及录取审批表、学生各科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转交给转入学校,另外一份存档;
(6)转入学校根据学生本人申请为其编班,教务处将学生相应的转学异动信息在学籍管理库中进行异动操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