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4/03/12 00:00:00浏览:

 

      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实现应用型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是专业教学中的重要环节。为了保障实践教学任务的完成,确保实践教学经费及时、足额、高效地用于实践教学,促进师生勤俭办学理念,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践教学经费包干办法

1.实践教学经费实行大包干,学院按在册学生每生每学年200元设立实践教学专项经费。

2.每年的7月10前,各系(部)依据教学实施计划将下学年度的实践教学计划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实践教学内容和项目、专业特点及学生人数,审定各系(部)的实践教学经费,将经费分配到各系(部),由系(部)包干使用。

二、实践教学经费使用原则

实践教学经费应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安排实践教学活动,努力做到按预算、不超标开支,发挥有限经费的最大使用效益。

1.实践教学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各系(部)在经费使用上严格遵守财经制度,注重经费核算,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实践教学经费,各系(部)结余的实践教学经费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实践教学坚持“就近”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凡能在校内开展实践教学的不到校外,能在市内的不到外地,以节约经费开支。

3.每一项实践教学,各系(部)在指导教师中确定一位教师管理财务、后勤工作,并将其姓名报教务处。该同志负责各项经费的记录和结算,以及填写实践教学工作的各类表格,负责实践教学经费的报销。

4.超出包干经费的开支,一律不得报销。各项实践教学,因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律由肇事者赔偿,不得报销。

5.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实事求是,实行实报实销,廉洁自律,严格遵守财经制度。

三、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范围

实践教学项目必须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实习(训)、课程设计、综合实训、毕业实习(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经费的具体使用项目包括:

1.交通费。含学生市内交通(路程超过3站,学生可购买公交车票,并凭票据报销)、使用学院车辆、租车,所需费用凭据报销。

2.资料查询、打印、复印费用。为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资料查询、打印以及复印费用,所需费用凭据报销。

3.实践教学耗材。为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损耗性材料,凭票据报销。

4.实践教学场地使用费。使用其他单位场地需要收取的使用费,凭据报销。

5.实践教学管理费、参观费。实习单位需向学校收取实习(训)管理费或参观费时,由实习单位开出正式票据,加盖财务专用公章,学院凭据报销。

6.外聘实践指导教师实习(训)指导费、讲课费。对聘请实习(训)单位技术人员讲课需支付讲课费及指导人员酬金时,必须填写《实习(训)指导及讲课酬金表》,领取人签名,并提供酬金领取人身份证号码,返校凭据报销。

7.学生住宿费。学生住宿费按财务处有关规定凭票据报销。学生住宿需要自带行李时,托运费凭据报销;

8.指导教师及联系实习(训)教师差旅费。教师差旅费按学院差旅费报销办法中有关标准执行。

9.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费。教师指导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费由各系(部)造表,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由财务统一发放。

10.设备维护、保养费。学院院内所有实验(训)室设备、仪器的常规维护、保养,按全院实践教学包干费总额的20%提取,由教务处统一调整使用。

11.学生保险费。外出实习(训)学生需要购买相关保险的,凭保险公司正式票据报销。

四、实践教学各项费用标准

1.交通费。外地实习:乘坐火车按硬座车票报销,乘船按四等舱以下船票报销。(乘车、船到实习所在地,均应按最短、最经济的路线购票),不能乘火车、轮船到达的地区,需统一包车时,须经系部领导同意后控制使用。本市实习:半月以上可办月票或包车,住宿地点离实习场所较近的,师生应徒步往返。实习期间一律不予报销出租车、旅游车、三轮车等交通工具的票据。

2.住宿费。师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外地实习一般应联系实习单位安排简易住宿,确实解决不了时,可在实习地附近借租公房或民房,尽量掌握在每人每天20元以内。教师住宿标准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3.实习指导费。实习期间实习带队教师的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讲课酬金:高级职称60元/小时,中级职称50元/小时,初级职称40元/小时,酬金总额控制在每生每月10元以内。。

4.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费。教师指导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费按《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湘安职院教[2006]4号)的相关制度执行。

5.校外实习补助费。学生校外实习,五周内按4元/人.周,五周以上部分按2元/人.周。

四、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程序

1.每年的7月10日前,各系(部)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将其下一年度各专业、各年级的实践教学项目的专项预算汇总表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交财务处备案。

2.教务处根据年度全院实践教学经费总额,审批各系(部)实践教学总预算表。经过教务处审批后的申请表一份留教务处,一份交财务处,一份返回系(部)。

3.每次实践教学活动开始前一周内,负责实习(训)人员须填写实习(训)计划和经费申请表(一式三份),明确学生实习(训)的目的、内容、实习(训)时间、地点、学生人数、指导教师、实习(训)经费预算等内容,经系(部)负责人汇总签字后,交教务处备案。

4.需要实习(训)的系(部)按照审批的计划组织学生实习(训),需要预借款的按学院现金管理制度执行。超过原计划的实习(训)须经教务处重新审核,批准后交一份到财务处备案,经费在全院实践教学经费总额内调整支付。

5.实践教学经费报账手续:由经办人员填写相关单据并签名、证明人签名,系(部)主任审批签字,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到学院财务报账。

6.实习(训)项目在出发前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在实习(训)结束十五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各项实习(训)费用必须实事求是,据实报销。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安全职业技术学院

2009年 6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