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补考、免修考试与重修考试的管理,明确相关程序和要求,促进良好教风与学风的形成,确保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现将补考、免修考试与重修考试的组织程序、实施原则、成绩评定等方面的要求统一规定如下:
一、补考、免修考试及重修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务处提供学生名单及重修科目,学生所在系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理论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则必须重修。实践课程不及格者只可重修,有重修科目的学生需向教务处提出该课程的重修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缴清重修费才能参加重修和考试。补考、缓考和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学期初,重修考试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三、学生校内实践课程不及格,原则上要求学生参加下个年级相同实践课程的重修并完成该项目的教学要求,由系部安排教师综合评定成绩;若下个年级无相同专业,则由系部指定老师安排相同实践课程并完成该项目的教学要求,由该教师综合评定成绩。
四、校外实践课程不及格的,由学生利用假期自行联系实践单位完成该项目的教学要求,由实践单位技术部门鉴定成绩;或参加系部安排的下个年级实践课程的教学,完成该项目的教学要求,由学生所在系部安排老师按照教学要求指导和批阅,综合评定成绩。从教务处批准重修之日起半年内完成。
五、凡毕业班最后一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予以补考一次,各系部负责通知学生,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安排;实践课程在离校后一年内由学生自行联系实践单位或参加系部安排的下个年级实践课程的教学,完成该项目的教学要求,由学生所在系部安排老师按照教学要求指导和批阅,综合评定成绩。以毕业答辩结束或从教务处批准重修之日为起点,半年内完成。
六、补考、免修考试与重修考试应同正常考核要求一样,教师不得降低命题标准。
七、补考课程要做到教、考、评分离,即由非本课程任课教师命题,由教研室组织教师统一阅卷。教师阅卷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得变动。
八、课程重修指导老师根据学院相关文件规定完成了相应工作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报酬。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