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建设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3/04/19 00:00:00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术管理,确立专家、学者在学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提高学院整体学术水平,实现学院创建特色鲜明的优秀高职院校的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非常设的学术咨询评议机构,其办公室设在科技发展处。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讨论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 审定学术评价标准,评定科研项目,评价研究成果。

第五条 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和推荐人选。

第六条 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七条 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受相关部门委托、调查、评议和仲裁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第九条 受学院或相关部门委托,对其他重大学术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成员组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其人选由院长提名,并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聘请院外专家担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委员离岗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的总人数不超过上届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委员在任职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其所在系部(处室)可提出替补人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活动。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采用定期与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开展活动。原则上一般于每学期第7周定期召开例会。平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不定期会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术委员会对于重大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定。表决必须有3/4委员出席会议,获全体委员过半数赞同方为有效。

              第五章  工作原则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开展各种学术问题的讨论,以利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质量。

第十七条 通过发挥审议、咨询、参谋作用,为学院决策提供合理依据和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机构设置

学院成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各系部成立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小组,业务上接受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领导,由系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组长,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小组成员由不同专业的任课教师担任,实行兼职督导员制。组织机构图如下。

 

 

 

监控中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监督小组

电子信息工程系监督小组

安全技术管理系监督小组

经济贸易系监督小组

应用外语系监督小组

烟花爆竹工程系监督小组

 

 

基础课部监督小组

 

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职责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根据学院工作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代表学院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形成以教学监控为中心,以检查各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为重点,常规性监督和专题性监督相结合的监控工作机制,保证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教学工作决定、任务的全面贯彻落实,确保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学院现状,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现阶段的定位是学院的教学质量保障部门,全面负责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教学评价系统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深入各系部、教研室和教学一线,全面了解教学信息,及时发现、研究、协助解决问题,为教学部门提供必要的服务。

2.定期或及时向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情况,每月编制教学督导简报,通报监督工作相关信息、反馈意见,对全院的教学管理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3.维护、监督教学系统正常运转,促进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效率等。

4.负责学院教学监督工作的计划、制度的拟定和实施。

5.组织实施学院内部教育教学评价工作,提交评价报告。

6.开展业务研究,不断提高教学兼职督导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7.组织、协调全院的教学监督工作,管理兼职督导员的业务活动,为兼职督导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8.协同教务处组织院级教学业务竞赛、评优工作,发现和推荐优秀教师。

9.会同教务处监督、检查教学秩序及处理教学事故。

10.协同有关方面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11.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各系部、教研室履行教学常规、教学计划的情况。

12.每学期会同教务处组织期初、期中、期末三次教学检查,写出检查报告,并将检查情况在教师大会上进行通报。

13.与校外有关方面建立和保持正常的工作和业务关系,促进交流与合作。

14.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任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组成人员岗位职责                                                        

(一)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主任职责

1.主持中心全面工作。

2.负责对教学的监控。

3.负责组织编印教学督导简报。

4.负责协调与外处室的关系。

5.组织制定本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6.组织拟定本中心人员岗位职责并负责考核。

7.每月听课不少于8节课,并参加教务处和各系部组织的公开课。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工作,并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2.做好兼职督导员工作,每周召开兼职督导员会议一次,总结本周工作,布置下周教学监督工作任务。

3.每月30日前收集听课人员记录评议表,并总结当月教学工作开展情况,编写教学督导简报,呈院领导、各系部及教学各业务处室。

      4.每学期期中、期末组织各系兼职督导员检查任课教师授课计划、教案、教学进度与效果等并整理归档。

      5.每学期期中、期末组织各系兼职督导员进行“教评学”、“学评教”两项测评工作,将结果整理归档,并呈报院领导、各系部及教务处等部门。

      6.每学年组织一次有关教学工作的学术研讨会,并对已发表和尚未发表的论文汇篇成册存档。

7.每学期结束对教师的任课留用提出建议。

8.每月听课不少于8节课,并参加教务处和各系部组织的公开课。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秘书职责

      1.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印发教学监督各种表格以及协助主任编写教学督导简报,整理并保管院内各种文件。

      2.收集整理监督工作各类材料,包括“教评学”、“学评教”评价意见、教师授课计划、教案、学生作业本、听课笔记及听课评议等材料,并整理归档。

3.每月听课不少于4节课,并参加教务处和各系部组织的公开课。

4.负责学生信息员的管理工作。

5.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兼职督导员职责

1.兼职督导员在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的安排下,直接参与各系教学工作的监督。

2.每周听课不少于2节,听课后必需将意见与授课教师进行反馈。并参加教务处和各系部组织的教学公开课。

3.每月按时参加教学监督工作会议,汇报本月本系教学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每月至少发现2个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写出问题整改建议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另一份交本系负责人。

4.每月底对本月教学工作中,教风、学风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为院教学督导简报提供素材。

5.每学期期中、期末检查本系任课教师授课计划与教学进度、教案、及学生作业批改情况,整理材料上报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并将结果反馈各系。

6.每学期期中、期末组织任课教师和辅导员进行“教评学”、“学评教”两项测评,整理材料上报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

7.每学期结束收集任课教师的批改作业情况上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

8.每学期将任课教师教案书写个数及教案情况,教学论文篇数及教学论文等收集上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

五、兼职督导员聘任及考核办法

     (一)任职要求

1.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水平,原则上应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3.能发现教学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且能大胆、公正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措施。

4.各系部推荐2-3名兼职督导员候选教师,报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经院领导审查批准后聘用,并发给兼职督导员证书。

(二)考核办法

1.兼职督导员在系部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工作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管理为主,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考核,每月考核一次。

2.兼职督导员必须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职责。经考核,完成规定的工作职责并符合要求者,每周计1.6课时;听课超过规定学时者,每增加一节听课,增加0.3课时。

3.兼职督导员必须根据学院领导要求,完成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安排的其它各项工作。

4.兼职督导员如不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视其情节轻重,将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解除兼职督导员职务。且此前监督教学工作量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