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选拔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3/04/29 00:00:00浏览:

 

       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专业技能强、学术水平高、结构合理、富有敬业精神和改革创新意识、有较高教学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推动专业建设,提高科研水平,带动学院教学全面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院专职受聘教师和兼任教学工作的教育管理人员均可申报。“专业带头人”属于学术性称谓和资格,而不是职务和岗位。专业带头人是专业建设中起主导地位的骨干教师,是本专业建设和发展的主要策划人和负责人。

第二条  专业带头人按我院现有高职专业数目确定。每个专业选拔1名专业带头人,若无合适人选,可选拔1名专业负责人,或在校外聘请1名符合条件的专业带头人。

第三条  专业带头人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专业建设目标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带头人应对本专业或行业人才市场的需求动态和职业活动进行分析,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人才市场的需求变化为导向,结合学院实际,依据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知识、能力、素质,确定核心课程和核心能力,主持编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带领专业团队贯彻执行。专业建设的目标应是努力创建省级、国家级示范性专业。

2.做好课程改革与建设工作,努力创建精品课程。专业带头人要认真解读高职精品课程的内涵,深刻理解教育部关于精品课程建设与评价标准的内涵,带领本专业团队积极投身于课程改革与建设。任期内所从事课程须申报成院级或院级以上优秀课程。

3.组织和参与教材建设。专业带头人要按照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吸收学院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成果,积极组织和参与校本教材编写,并努力使之成为省级、国家级规划教材。

4.开展产学研合作和课题研究,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专业带头人要加强与行业、企业以及相关科研院所的联系,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利用本专业团队的技术力量开展科技服务或兴办校办产业。在产学研结合过程中,要突出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培养专业团队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同时,应积极探索所在学科专业的现状及发展潜力,组织开展具有特色的专业建设与改革方面的课题研究以及为企业服务的实践性课题的研究。

5.应积极参与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同时,要积极争取省级、国家级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实训基地建设带动专业发展。

6.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专业带头人应负责对青年教师进行培养和指导,帮助其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不断改进教学方法,使之尽快成长为专业骨干教师。积极参与本专业师资队伍的规划和建设,发现并培养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努力形成合理的专业教师队伍。

第四条  专业带头人选拔标准

1.坚持科学发展观,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全面履行职务职责,学风端正,具有相应高等职业教育教师资格的在岗被聘人员。

2.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协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教学三年以上;

4.应是具有“双师”素质的“双师型”教师。

5.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能力,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讲授过本专业两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学生满意率高;

6.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了解本专业的前沿发展动态,能准确把握人才培养目标,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在本专业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

7.具有较强的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能力,能够较好从事和组织学生的实践教学,取得良好的效果。

8.近三年内取得工作成果具备下列各项之一者:

(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一部学术专著,或参编、参审一部省级以上统编教材,或主编院校教材被采用;

(3)主持完成院级以上精品课程建设;

(4)参与完成院级以上精品专业建设,排名前三名;

(5)主持完成院级及以上科研课题一项以上;

(6)获院级及以上教学竞赛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项以上。

第五条  专业带头人选拔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申报表》,同时提供能够证明个人工作业绩的相关材料。

2.教研室、系(部)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推荐。

3.教务处审核申请人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校企合作等方面的业绩材料;科技发展处审核申请人的科研工作业绩材料。审核完毕后,将材料报组织人事处。

4.组织人事处提请学院学术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经学术专家委员会评议,2/3以上专家评议通过者,确定为专业带头人人选。

5.校内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无疑义者,报院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  专业带头人的管理和考核

1.专业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定一次,年度考核或届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专业带头人资格,考核合格者,确定为下一届专业带头人;

2.组织人事处负责专业带头人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专业带头人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共同负责年度考核和届期考核工作。

3.考核项目及要求:

(1)学院年度综合考核达合格以上,教学质量评为优秀。

(2)每年度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至少发表论文1篇,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教材或专著1部以上。

(3)2年内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科教研课题。

(4)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校本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5)每年参与人才市场调研或毕业生跟踪调查1次以上,有调研或调查报告;开展校企合作,在校内外实训基地、实验室建设中发挥引领作用。

(6)培养青年教师,工作有计划、有方案、有记录。指导的青年教师至少有一人在校级或以上各类教学比赛中获奖。

(7)开设系(部)以上公开课或专题讲座2次以上,展示良好的专业造诣或教学艺术,受广泛好评。

第七条  专业带头人待遇

1.专业带头人优先晋升和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优先选送专业带头人参加国内进修、公派出国、访问学者、学术考察和参加学术活动等;

3.优先考虑专业带头人科研、教研立项等;

4.学院鼓励和支持专业带头人的校企合作项目,为他们到企业调研、实践提供资金及适当减轻工作量等必要条件。

5.被评为专业带头人的教师,学校一共给予5000元科研启动资金,分三年支付(每年支付数额为2000元、2000元、1000元),经费支出按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6.被评为校级专业带头人的教师,方可申报省级专业带头人评审。

7.专业带头人调离学院或退休时,其资格自行取消并终止有关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