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关于推进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6/21 00:00:00浏览: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高职学院、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和教育部2011年召开的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推进会精神,现就做好我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实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防范学生实习风险是职业院校组织学生实习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职业院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推动与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相适应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本着对学生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认真扎实地做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各项实施工作,争取全面实现应保尽保。
    二、切实加强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湖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研究确定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方案、承保机构及其他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湖南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全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保险业务的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市州要相应成立本地职业院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完善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机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推进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引导职业院校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逐步建立起基本覆盖城乡、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经营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规操作、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各职业院校的院(校)长是学生实习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落实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为切入点,抓紧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实习前有专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出险后及时赔付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制度。
    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基本要求
    1、保险责任范围。应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2、投保主体和保障对象。投保主体原则上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职学院、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保障对象为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职业院校在籍学生。
    3、投保方式。职业院校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4、经费保障。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如果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5、承保机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由湖南省职业院校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教职成〔2009〕13号文件有关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各地各校要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周正文,联系电话:0731-85587760。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湖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  键  省教育厅副厅长
 成  员:陈祥东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张大伟  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
         侯荣建  省教育厅财务处处长
         郭春高  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副处长
         李建新  省教育生产装备处主任
 办公室主任:李建新